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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立体化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思考

添加时间:2010/11/2 14:33:41 作者:澳大利亚PDI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浏览量:4420

摘要:在我国建设集约型和谐城市的宏观背景下,城市三维空间利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实质是:一、城市空间容量“量”的提升;二、城市运作效率“质”的优化。城市设计、城市“空间权”与城市联合开发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运作实施保障机制的三项主要内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也是对城市空间使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
关键词:城市三维空间,集约化,城市立体化,城市设计,空间权,联合开发

Abstract: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city of saving form, the usage of urban three-dimension space is a significant research project. Its essence includes two part: one is the enhancement of urban space quantity, the other is the optimization of urban operation quality. Urban design, urban “space right”, and united development are three important content to ensure a good operational implement mechanism of urban three dimension space.. The usage of urban three dimension space is also a relationship integration of different action bodies which use urban space.
Key Words: urban space, intensification, urban three-dimensionalization, urban design, space right,unite development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浪潮涌现,建设节约型集约化和谐城市的步伐随之迈进,以“城市集约增长——城市可持续发展之路” 为主题的第44届国际规划大会在中国已经召开,在此背景下,作为化解城市空间资源相对短缺的有效途径——城市三维空间利用逐渐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表现形式与实质、运作实施保障机制三项内容等五个方面进行思考,并以典型案例部分佐证,试图探讨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节约型集约化和谐城市建设之间的能动关系,以及城市三维空间利用需要认清的关键问题。
1 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表现形式与实质的思考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是对城市地上、地面与地下的全方位使用,是城市集约化效能发挥的充分条件,解决城市地面容量不足、提高城市通勤行为便捷、满足人车活动分离、适应起伏地形活动基面组织等城市功能需求都需要城市三维空间的利用,表现形式有两方面。
表现形式一——城市功能空间区位的三维布局。结合表1 与表2可以看出,居住、办公、交通(停车)、休憩、娱乐、公共活动、自然景观与绿化、商业、基础设施、生产、仓储等多种类型城市功能的空间区位存在较强的三维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基础条件。集多种功能于一身并且高度日趋快速增长的高层建筑,以城市交通、商业、娱乐以及储藏为主要功能的地下建筑的大量使用即是城市功能空间区位三维布局的具体表现。城市功能空间区位三维布局的主要作用是提高城市单位容量。

 表1  城市功能的空间立体区位强度值    

 

居住

办公

交通
停车

休憩

娱乐

公共
活动

自然景观与绿化

商业

基础设施

生产

仓储

H

g∕16

g∕15

g∕23

g∕14

g∕15

g∕24

g∕7

g∕18

g∕23

g∕5.5

g∕4.5

作者整理

表2日本名古屋城市中心区与中心区以外地区的城市功能区位立体布局概况  资料来源:日本名古屋市消防局

     表3  城市基面立体化系统    


                         城市地面——空中基面系统

日本九洲铁路小仓站地区通过空中步道系统的设置,将车站与城市之间的活动关系整合在一起,并有机解决了车站不同层面的轨道交通之间的联系。整个系统连接了车站、车站附近三个主要地块。空中步道与地面之间运用电扶梯、楼梯等垂直联系构件。

日本横滨MM21地区城市设计充分利用了城市空中步道系统将整个城市区域整合起来,车站、地铁与城市建筑基本上是由一条横穿多个城市地块的空中步道串联起来,并且结合长条形的城市中庭(或室内步行街)组织了空中步道与建筑之间的连接关系。

                                   城市地面——地下基面系统

澳大利亚墨尔本中心整个城市立体化系统与综合体结合在一起,城市中庭除了充当了系统联系要素的角色外,还是系统的主要节点,地铁站也是重要节点,地下基面为单层,楼梯、扶梯与电梯充当了联系构件要素。

日本神户哈巴兰德地区城市地面——地下基面系统地下广场充当了系统核心的角色,对于地面基面来说,火车站也是系统的一个节点。地下基面由地下公共步道基面、地下广场基面组成。台阶与扶梯充当了系统联系构件要素的角色。

                                 城市地下——地面——空中基面系统

英国伦敦金丝雀码头CBD地区城市立体化系统:地下、地上的公共交通基础;具有朱比利地铁线、轻轨线;多个轨道交通站的存在;两个轻轨站、一个地铁站;多样的城市功能:集办公、居住、商业、服务、交往和休闲等.

香港九龙超级交通城城市立体化系统:;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依托的超级城市综合体;结合机场快速干线、东涌地铁、城市汽车公交;多样的城市功能;高度集合地铁、城铁、大规模的商业开发项目、酒店、写字楼、住宅等城市功能.

作者整理

表现形式二——城市形态结构的三维构建。城市“较高的密度可能会使交通拥挤加剧……”,进而引起城市生存环境恶化、运作效率降低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并且“拥挤使大都市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受到妨碍,这是高昂的代价”,所以,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不只是关乎于能够扩大城市空间容量的城市功能空间的三维布局,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提高城市运作效率的城市形态物质性结构的三维构建,以求“取得‘城市拥塞’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城市形态物质性结构三维构建的实质是指城市公共空间基面的立体化,对于平地城市而言,它为城市提供了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三种立体运作系统,包括城市地面——空中基面系统、城市地面——地下基面系统、城市地下——地面——空中基面(表3)。通过化解有限城市空间内多种城市活动之间的矛盾、提升城市效率、创造城市环境特色,三种城市立体运作系统可作为化解城市高容量与高质量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方式,从而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也为解决《紧缩城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一书中关于“紧缩城市”是否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的争议 提供了思路。
小节: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两种表现形式包括了其实质内容的两层涵义,一是城市“量”的提升,二是城市“质”的优化。
2 思考二——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运作实施保障机制
城市空间利用涉及到多个领域。在城市设计非物质性的研究视角范围内,本节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分析,找寻保障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实施与促进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发展的有利条件,力图形成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实施条件与发展前景的初步评估。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与建设现状,本节内容限定在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设计、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空间权”、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联合开发三个方面,它们分别对应的是设计与研究领域、法规与保障领域、开发与建设领域,均以提出问题、寻求对策的逻辑分析方式来展开探讨。
2.1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设计
城市三维形态是城市设计的核心研究内容,其构建过程也是城市设计的一种特定运作过程。本小节通过分析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设计之间的关系,试图探讨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实施的设计与研究机制
2.1.1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使二维思维导向的设计方式很难应对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对二维思维导向的设计方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使以城市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利用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由上而下的逻辑性二维思维来考虑问题的设计方式碰到了一系列难题(表4):

难题一:应对城市空间结构的立体化。城市空间结构的立体化使不同类型的城市空间在水平与竖向都存在区位坐标的差异,地上空间、地面空间与地下空间各自占据着城市不同的空间区位,并且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首先,城市空间结构的立体化可能会使不同性质的城市空间出现区位的竖向叠加,从而突破平面式布局。其次,每个城市空间所承载的城市功能之间可能会产生更加复杂的立体化互动关系。第三,整个立体化的城市空间结构占据的是以土地为承载体的空间,而不是平面,它是一种三维整合体,分析它的最佳途径是创造性的立体思维,城市立体化系统内部之间的空间组织关系需要立体的“城市构造”来建立,这需要三维设计的运作过程来实现。以土地使用为导向的二维设计方法很难应对城市空间结构

 

  表4  城市基面立体化带来的三个难题    


难题一:城市空间结构立体化

日本小仓站城市空中——地面基面立体化系统:街道空间、空中平台空间、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站前广场空间之间的区位关系是三个层次的立体布局

香港超级交通城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屋顶平台空间、综合体内部商业公共空间、地铁站厅空间之间多层次、多纬度的布局关系

                            难题二:城市基面体系的交叉与重叠

法国德方斯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平台基面、地面基面、地下站厅基面共存于同一城市空间范围内

英国金丝雀码头CBD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地面基面与地下商业街基面,地面基面与地铁站厅基面,轻轨站厅基面与地面基面分别共存于同一城市空间范围内

                                难题三:城市功能竖向的立体化交混

日本六本木综合体城市基面立体化系统:城市商业、娱乐、酒店、办公竖向立体化交混

法国巴黎LESHALLS城市地下——地面基面立体化系统:城市公共休憩、城市商业、城市公共交通竖向立体化交混

作者整理

需要三维设计的运作过程来实现。以土地使用为导向的二维设计方法很难应对城市空间结构立体化的上述问题。
文本框:                                  表4  城市基面立体化带来的三个难题                                      难题一:城市空间结构立体化   	   日本小仓站城市空中——地面基面立体化系统:街道空间、空中平台空间、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站前广场空间之间的区位关系是三个层次的立体布局	香港超级交通城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屋顶平台空间、综合体内部商业公共空间、地铁站厅空间之间多层次、多纬度的布局关系                              难题二:城市基面体系的交叉与重叠   	   法国德方斯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平台基面、地面基面、地下站厅基面共存于同一城市空间范围内	英国金丝雀码头CBD城市空中——地面——地下基面立体化系统:地面基面与地下商业街基面,地面基面与地铁站厅基面,轻轨站厅基面与地面基面分别共存于同一城市空间范围内                                  难题三:城市功能竖向的立体化交混   	   日本六本木综合体城市基面立体化系统:城市商业、娱乐、酒店、办公竖向立体化交混	法国巴黎LESHALLS城市地下——地面基面立体化系统:城市公共休憩、城市商业、城市公共交通竖向立体化交混  作者整理  难题二:应对城市基面体系的交叉与重叠。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使城市基面体系冲破了平面二维线的控制。城市基面体系之间交叉与重叠,在同一个竖向维度内可能存在多个城市基面,一个连续完整的城市基面也有可能占据多个水平向的控制范围,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直接交叉的形态联系。这样一来,整个城市立体化基面体系就会打破二维土地使用控制线(如红线、蓝线等)的限定,它要求城市要素开放自己的界限,为城市基面的相互交叉重叠式的渗透创造条件,二维的功能分区体系不但难以表达城市立体化基面体系的结构属性,还很难满足开放城市要素界限的要求。二维思维导向的设计方式很难应对城市基面体系的交叉与重叠。
难题三:应对城市功能竖向的立体化交混。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带来的直接影响之一是城市功能竖向的立体化交混。除了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功能呈现出竖向重叠与混合现象,地下商业位于地面街道或者地上其它城市功能设施的下面,空中办公、居住设施也有可能直接坐落于地面商业或者地下交通设施之上,作为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表现形式之一——城市综合体就是典型的城市功能竖向交混的代表,它几乎能把所有类型的城市功能集合于同一大型城市建筑之内,并且占据城市空中、地面和地下三个竖向的空间区位。城市综合体的设计处理往往成为二维思维导向的设计方式所面对的棘手问题,交混的功能带来的是多种城市设施立体化的形态结构关系,伴随的是城市不同建设领域内工程设计之间的三维整合,以平面分区为主要控制手段的二维设计方式很难满足这种需求。
2.1.城市设计有助于城市三维空间的组织与表现
以城市形态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自下而上创造性思维为主要思维方式的城市设计,有助于城市三维空间的系统组织与形态表现,推理如下。
首先,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有利于解决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产生的难题。整合是疏理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存在关系并建立各要素之间的功能联系,包括要素之间的开放、渗透与结合。城市空间结构立体化带来的是不同属性类型城市空间功能关系的复杂化与集约化,在二维平面的空间布局内,地下城市功能、地面城市功能以及空中城市功能相互之间不可能有着直接的互动关系,产生互动关系的媒介是发生于城市基面之上的城市公共活动行为,它需要城市基面与要素之间的三维整合,否则就没有城市公共活动行为之间的系统关系。通过建立城市基面之间的有机连接或渗透关系,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可以使城市基面交叉与重叠关系处于一个立体有序的形态构架之中,城市公共活动行为之间的系统关系随之而定。所以,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是城市三维空间系统组织与形态表现成功与否的关键措施。
其次,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城市基面与要素应具有开放性。基面与基面之间、基面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均应允许彼此相互渗透。没有开放性,就没有城市基面与要素之间的形态联系与功能协作,也没有城市基面与要素之间的资源共享;二、需要三维的设计思维。在城市设计领域内,三维设计思维是指以整体方式对城市三维形态进行考虑,并且对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结构进行立体构建的思考与创作过程,设计过程是多种行为主体之间的整合过程。城市三维空间系统的结构关系、城市基面空间区位的设定与“城市构造”节点的设置需要三维设计的运作过程来疏理,如地铁站厅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联系,地面与空中步道设施的结合,空中步道设施与建筑之间的直接相连;三、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往往涉及并利用三维工程设计的手段。如:城市地面——地下基面系统的建设需要处理地下公共空间与临近建筑地下空间的交接问题,需要研究地铁站厅与地下街工程建设实施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设计者对城市地下公共空间设施的结构、功能组织以及市政要求等工程知识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要研究工程要素才能利用工程要素,布置地铁站和地下街一定要知道怎样设计地铁站和地下街,而不仅仅是一个地铁站或者地下街平面定位的问题,否则具体的地下公共空间建设很容易受到阻碍,如地下步道或者地下街与地铁站厅交接不上、地下公共停车场找不到合适的出入口或者没有足够的空间来组织车行坡道等多种具体的工程设计问题都有可能出现。所以,研究与了解工程设计是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利用工程设计的前提条件。
第三,城市设计具备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所需要的几个条件。首先,城市设计的实质就是城市要素三维形态的整合。美国伊利诺大学张庭伟教授在“城市高速发展中的城市设计问题:关于城市设计原则的讨论”一文中提出:“从某种程度而言,城市设计的精髓就是处理互相的关系。”城市设计的创作主要建立在要素的关系组合上,城市的多样性、有序性、和谐性来源于要素的组合。因此研究城市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必然成为城市设计的创作机制。早在1953年,英国F·吉伯德(Frederick Gibberd)在《市镇设计》中就指出:“城市设计的基本特征是将不同物体联合,使之成为新的设计,设计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物体即城市要素。其次,城市设计对形态的设计具有较强的三维特征。近代城市设计论的倡导者,美国著名建筑师、规划师沙里宁(E.Saarinen)在其《城市——它的发展、衰败和未来》一书中认为,“城市设计是三维的空间组织艺术”。城市设计涉及和指导的工程设计也是三维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与市政设计都是三维设计,需要立体思维方式考虑问题,需要运用三维的设计手段对功能与形态的三维关系进行处理。第三: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与工程设计之间的“桥梁”。城市设计既是对城市形态的三维整合,也是城市规划与工程设计之间的过渡,但不是将规划中的建筑请建筑师做深入一些就是城市设计。
小节:解决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带来的三个难题,关键需要城市基面与要素的三维整合;城市设计的实质是城市要素三维形态的整合,它有助于城市基面立体化的组织与表现;城市设计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重要手段,立体思维、三维设计与整合是二者之间的联系纽带。
2.2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城市“空间权”
   “空间权”立法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一个不容回避的争议内容,城市空间权是对城市空间的利用权,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市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本小节试图从法规层面来理解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实施的保障机制。
2.2.1  城市“空间权”问题的提出——基于城市三维空间利用
    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构建决定了城市基面形态的连续性和复合性,为城市空间利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结构系统中的两种空间关系。
本文结合表5可得出以下内容:
一、城市基面与城市实体要素的空间关系:有三种关系。第一,城市基面从城市实体要素穿过,包括从实体要素的地上部分穿过、从地面部分穿过和从实体要素地下部分穿过三种情况。如:空中步道穿过建筑中间、地面步道穿过建筑底层,地下公共空间穿过建筑的地下。第二,城市基面从城市实体要素上方跨过。为了保持自身的连续性,城市基面有时跨越有阻碍作用的建筑,或者利用建筑屋面作为自身的组成部分。第三,城市基面与城市实体要素相接。主要指城市空中步道系统与建筑上部功能空间的连接,即空中步道与建筑的并联方式。上述三种空间关系都是为了保持城市基面的连续性,同时也是城市三维空间形态保证自身系统性的一项必要措施。
二、城市基面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关系:包括以下两方面。一、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上面跨过。人行天桥跨越街道是最为常见的城市现象,有时空中步行街或者城市广场的基面也会跨越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形式的城市公共空间;二、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下面穿过。城市基面也可以以地下过街步道、地下街等形式从城市公共空间的下面穿过。这两种形式是为了保障城市基面的连续性与基面系统的完整性。

 表5  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结构系统中的两种空间关系   


城市基面与城市实体要素之间的空间关系        

 1基面从实体要素中部地面穿过                      

 2基面从实体要素一侧地面穿过

 3基面从实体要素中上部地面穿过


香港汇丰银行


国外某街角            


日本小仓站

 4基面从实体要素侧上部地面穿过

  5基面从实体要素地下中部穿过

   6基面从实体要素地下侧部穿过


香港中环奔达大厦


日本横滨“波塔”地下街


美国花旗银行联合中心

  7基面从实体要素顶面穿过                  

   8基面从实体要素顶面跨过

    9基面与实体要素空中相接


澳大利亚会议大厦


日本城市高架与建筑


香港长实大厦

                                城市基面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关系

 

1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上面跨过

   
日本小仓站         荷兰鹿特丹布莱克住宅            香港花园道

 

 

2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下面穿过

 
日本神户哈巴兰德地区                        日本久屋公园

作者整理

其次,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结构系统中的两种权属关系。
一、城市公共空间之间的权属关系重叠或重合,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结构系统中的城市基面包括两种情况:①基面形态本身的立体变化;②基面与基面之间形态区位的立体重叠,如地下过街通道基面或者空中过街天桥基面与地面街道基面之间的重叠。更多的时候是多个城市公共空间的基面汇聚到同一空间区位。二、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私用空间之间的权属关系重叠或重合,例如,天桥限定的城市空间作为市政构筑物属于城市的公共空间,但是,在城市化动力的驱动下,也可以作为城市的私用空间,如荷兰鹿特丹布莱克住宅(表5),商店或者住宅等私用空间类型的建筑设施可以和天桥直接结合在一起。
第三、城市“空间权”问题的提出。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范围的界定方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结构系统中的两种空间关系和权属关系会导致两种情况:双方占用同一底面所限定的城市空间;同一城市空间内要容纳属于不同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城市功能设施。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要求城市空间利用范围的界定方式不应该是仅以地面为参照,而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三维的立体界定方式,不只是需要空间横向范围的界定,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空间的竖向范围。
现有的城市空间利用范围的界定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上述需求。城市空间利用界定一般用水平纬度形态的“红线”来作为划分空间的直接依据,特别是目前,城市规划是指导我国城市建设的直接手段,城乡规划法更是直接控制各种城市建设的法规依据,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控制“线”,除了“红线”——建筑、道路用地控制线之外,还有“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蓝线”——水体用地控制线,“紫线”——文物古迹用地控制线,“棕线”——高压走廊用地控制线。不可否认,上述各种控制“线”在城市建设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也比较复合城市规划自上而下逻辑性思维的运作过程,但它们是禁止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城市要素的横向发展,限制以横向为主要形态走势的城市活动基面连续存在。所以,它们难以完全适应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要求的界定方式,要构建系统的城市三维空间形态,就要解决城市用地使用权(如地上权)之间的矛盾问题,还有由此产生的城市要素(如建筑、天桥)物权的问题等等。
由此引出一个目前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和我国近期颁布的物权法都面临的问题——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限定是沿用传统的由平面控制线进行限定的方式还是采用由三维控制面进行立体限定的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采用目前地上权的法规形式,还是用“空间权”来代替之?答案是肯定的。
2.2.2  探索我国有助于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空间权”立法参考依据
国外城市“空间权”立法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单独制定“空间法”;在民法典有关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规定空间权制度;以“法律包裹”方式建立空间地上权制度;以单行法或者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我国对“空间权”的认识实际上也处于一个争议状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所以,将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在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是现代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我国具有前瞻性、行之有效的城市空间立体利用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本文结合国外已有的相关成功经验、我国国情、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对空间界定方式的要求,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空间权”立法的参考依据,分两方面:一是对城市“空间权”物权性质的立法参考,二是对城市空间具体使用的立法参考,分别见表6与表7。

 

  表6  对城市“空间权”物权性质的立法参考   


1、参考依据一——对城市“空间权”的归属理解

    除了国家和集体,其它单位或个人只能具有城市空间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参考依据二——对城市“空间权”的范围理解

    以三维形式的范围界定方式来限定城市空间,上下左右都有空间范围的全方位界定。

3、参考依据三——对城市“空间权”的设定理解

    空间权的设定应通过类似不动产登记的方式,不能仅以合同等形式取得空间权。

4、参考依据四——对城市“空间权”的利用理解

    空间权的利用可以允许空间权转让、抵押、出借、出租等利用形式的存在,从而提高空间权的利用率。

5、参考依据五——对城市“空间权”利用限制的理解

    空间权的利用不能损害城市实体要素和空间要素其他所有权人的利益,空间权利用时,应该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6、参考依据六——对城市“空间权”利用权力补偿的理解

    空间权作为一种物权,应该具备一套完善的权利补偿制度来协助空间权的转让、抵押、出借、出租等系列利用方式的实现,否则,空间权可能就会变成一种摆设,使用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者整理

 表7 结合城市基面立体化系统空间关系对“空间权”的立法参考依据        

 

空间关
系说明

城市基面立体化系统中不同空间
关系的“空间权”范围界定

“空间权”立法参考依据

1

基面从实体要素中部地面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

2

基面从实体要素一侧地面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

3

基面从实体要素中上部地面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实体要素需为城市基面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4

基面从实体要素侧上部地面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实体要素需为城市基面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5

基面从实体要素地下中部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

6

基面从实体要素地下侧部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空间A需为实体要素所有者提供基础设施所需的必要空间。

7

基面从实体要素顶面穿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实体要素需为城市基面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8

基面从实体要素顶面跨过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但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②实体要素需为城市基面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9

基面与实体要素空中相接

  

①实体要素所有者没有空间A的使用权;

②实体要素所有者有对空间A开口的权力。

10

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上面跨过

      

①空间A可以对空间B开口;

②空间B需为城市基面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11

城市基面从城市公共空间下面穿过

     

①空间A可以对空间B开口;

②空间A需为空间B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持。

说明

空间A是灰色限定的满足城市基面需求的空间范围,空间B是白色所限定的城市实体或公共空间所需的空间范围。

作者整理

小节: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系统中的空间关系与权属关系需要三维形式的空间利用界定方法,进行城市“空间权”立法;城市三维空间形态以及相应系统的属性特征(城市基面与空间的连续性、多层性与重叠性)是我国进行城市“空间权”立法的直接参考依据;从城市的建设实施方面来讲,城市“空间权”的立法探索可以为城市三维空间利用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
2.3城市三维空间利用与联合开发
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建设过程是具有统筹性,涉及到城市联合开发。在城市设计研究领域内,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联合开发可定义为:各行为主体针对城市立体化建设项目,以构建完善的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系统为目的,在资金、土地与空间权、建设管理、城市运营等多方面以各种方式进行协作,最终使城市三维空间形态具备集约化的城市功效。其中,行为主体可为研究机构、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商甚至公众。联合开发是随着城市生活对城市功能系统运作效率要求的提高而产生的一种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行为模式。
2.3.1问题的提出
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系统是一种复合的结构关系,由不同要素以不同方式组合而成,不同城市要素可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其建设也属于不同的行使主体。一个城市交通综合体可能包括商业、办公、住宅、交通等不同部分,每个部分可能属于不同的投资方、开发方、建设施工方、管理与经营方,如果没有一种合理有效的协作关系构架,城市交通综合体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建设。投资开发所属关系不清,建设施工程序混乱,后期管理运作不顺等一系列的问题就会出现。
2.3.2 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联合开发
我国城市建设有自身的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区别。首先,我国城市建设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利较为集中和强大。城市建设的决策权基本上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从城市土地空间的利用到具体的城市建设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有着很大的认可权和否定权。然后,我国的私有部门相对来说权利较为分散和薄弱,自身能够控制的权利范围基本上被限制在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当中,并且这些项目的资金投入自身也必须有较大的控制权。对城市的公共建设,私有部门最多有一定的建议权,而没有所谓的决策权。由此产生的城市建设程序是一种较强的逻辑性表达,各种环节之间可能缺少相应的灵活协作关系。所以,我国城市建设与管理存在以下两个特征:一、由于我国政府相关建设部门具有一定强度的集权,这个条件更加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总体协调,也会为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联合开发提供解决问题与矛盾的便利条件,加快联合开发的进程;二、私有部门权利的受限可能会导致自身得不到技术优势的发挥和资源的充分利用,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一些整体信息可能不能及时被自身所了解,积极性会被打消,这会给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联合开发造成相应的损失,包括时间和质量。所以,我国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是有利有弊,利就是上述政府相关部门较强的总体协调力度优势,弊就是不能充分挖掘私有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和相关内在实力,这种利和弊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才会显现出来,并且二者可能发生转换。

针对我国的现有国情,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联合开发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并以表8作为联合开发行为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构架。一、如果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联合开发的整个统筹计划由以政府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公共部门来负责,公共部门应充分做好

 

前期的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根据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需求情况制定详细完善的联合开发方案,前期阶段还应该运用自身的权利优势解决城市建设空间权的问题;二、基于我国公共部门的优势和不足,最好根据需求建立一个富有经验且适当公共部门权利、并能独立行事的主管机关(如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世博局等),与私有部门进行有效协作;三、公共部门或者主管机关应与私有部门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其技术、人力与资金资源;四、因为公共部门的权利过大,往往会造成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独断决定,公共部门的计划统筹应与私有部门的具体安排进行有机结合;五、主管机关应有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包括技术的利用、资金的投入和利润的分配等等;六、根据各自的优势,公共部门应主要负责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系统的建设,私有部门负责与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系统相衔接的城市系统的建设;公共部门监督、诱导私有部门的建设行为,在必要条件下,可以运用自身的权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私有部门配合公共部门构建完整的立体化城市系统,也应根据自身丰富的建设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更好的建设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部门的建设行为也要起一定的监督作用。
小节:城市联合开发很有希望成为公共与私人开发领域中最具生命力的合作方式。特别是市中心区域的不断发展,更加增强了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和房地产相结合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上述内容只是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联合开发做了纲领性的探讨,引出了相关问题,如果需要一个系统认识,还必须对其它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如建设施工过程、融资渠道、协议签署、运作管理等等。
结论
    本文以城市设计为主要视角从表现形式与实质、运作建设机制保障两大方面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进行了思考,对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需要认清的几个关键问题总结如下:
①环境优美、尺度宜人、疏密有致的城市是许多都市人的憧憬,但是城市化浪潮与城市资源相对短缺的客观现实给城市三维空间利用造成了压力。在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客观现实条件下,中国需要城市三维空间的高强利用;
②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实质既是指城市容量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城市质量的优化。一方面是城市的大容纳活动量,另一方面是城市运作的高效率;
③城市设计、城市空间权立法与城市联合开发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运作保障机制的三项主要内容。城市设计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有利促进措施,城市三维空间利用需要进一步推动城市设计与学科研究体制建设。城市空间权利立法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基本保障,解决的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建设的活动范围权限问题。城市联合开发是城市三维空间利用的实施建设方式,主要是解决建设各方之间的协作问题;
④城市三维空间利用实际上也是对城市空间不同使用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
⑤城市三维空间利用是现代城市形态发展与演变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更是未来城市形态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展开此方面的研究是对目前城市理论的一种有机补充,并将为我国乃至世界城市建设提供一种具有启发意义的思路和参考途径。
 

注释:

引自第44届国际规划大会筹备公告
H值越大,表示区位高度与城市参考基准面(一般设定为城市地面基面)之间关系的灵活度就越大。其中自然景观与绿化的H值之所以偏大,说明其承载基面区位的不定性。H=g(1+G5)∕(G1 +G2 +G3 +G4+1)得出,其中g为强度系数,G1 、G2 、G3 、G4 、G5分别表示各种类型城市功能与其它类型城市功能之间关系的紧密度、依存(共生)度、互动度、渗透度、排斥度,G值的大小根据各种类型城市功能的外向开放度、外向联络紧密度、外向依赖度三种外向属性而定(从对外开放度来讲:居住、仓储、办公和生产的开放度最低;交通、停车、休憩、基础设施和娱乐开放度较高一些;公共活动、自然景观与绿化、商业开放度是最高的。从对外联络紧密度来讲:交通、停车、基础设施、公共活动、自然景观和绿化、休憩的紧密度最高;商业、娱乐和办公次之;居住、仓储和生产对外联络的紧密度最低。对其它城市功能的依赖度也是不一样的:商业、居住、生产的依赖度最高,公共活动、办公、娱乐与交通处于第二位,仓储、休憩、自然景观与绿化、基础设施对外的依赖度相对来说最低)。
《紧缩城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一书中讨论的是关于高密度城市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主要分为两种观点:赞成一方认为高密度城市节约了土地资源,总体上讲它是可持续的;反对一方则说高密度城市容易引起城市生活环境的恶化与城市交通系统的混乱,它不能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模式。
此小节部分内容在作者发表于建筑学报2008年第1期《城市立体化——“节约”型和谐城市建设的一个务实途径》一文中有部分粗略阐述,作为思考二问题研究的一个不可缺失有机组成部分,本文将其纳入进行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詹克斯等编著,周玉鹏等译.紧缩城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90,191
[2]刘易斯·芒福德著,文彦,宋俊玲译. 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561
[3]董贺轩.城市立体化——“节约”型和谐城市建设的一个务实途径. 建筑学报 . 2008[1]. 16~21
[4]卢济威.《城市设计机制与创作实践》.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15
[5] 陈少英, 王亚丽. 建立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山东法学,1998